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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4-05-14 00: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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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坪关缉字[2019]005号》显示,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坪山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口岸进口碳纤维布预浸料共计50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漏报运保杂费行为:经调查核实,漏报运保费人民币20.2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69万元。

  2019年4月15日,坪山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818A0442期间,截止2019年4月15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调查核实,涉及保税料件:序号55碳纤维纱线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检查记录6t体育app官网入口、手册、进出口报关单、笔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对漏报运保杂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对短少进口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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